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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行为。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国家对信用证的开立、使用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犯罪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破坏了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伪造信用证,是指仿照真实的信用证的格式、内容,采用印刷、描绘、复制等方法,制作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指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通过涂改、挖补、拼接等方法,改变信用证的内容。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是指与信用证相关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是指以伪造、变造的单据、文件冒充真实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活动。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作废的信用证包括已过期的信用证、已撤销的信用证、已被依法宣布无效的信用证等。
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开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使其开出信用证。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包括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等行为。“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条款,使得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难以获得付款。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信用证出现问题,不构成犯罪。
二、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信用证诈骗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如因误解信用证条款而导致的一些错误操作,不应认定为犯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信用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的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证,犯罪手段是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财物,犯罪手段较为广泛,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方法。
信用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后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本身。如果行为人先伪造、变造信用证,然后又使用这些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则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三、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提高对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意识,仔细审查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受害者。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国际贸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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