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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此罪与彼罪时需注意: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同时,要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以下是一个相关案例:李某是某国有银行分行职工,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亲手将银行客户何某、戚某等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私自转到其控制的戴某、王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内,并佯装真实理财程序向何某、戚某等客户出具虚假的《理财产品及风险和客户权益说明书》、进账单等资料。到期后李某根据理财产品承诺的利率支付何某、戚某等客户利息和归还本金,并引导客户进行复购。直到案发时,李某非法吸收客户资金1000万余元,除用于支付客户的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和利息外,其余用于购买金银首饰、汽车等个人开支挥霍,造成何某、戚某等人实际损失129万元。法院判决,李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将客户资金私自转存到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个人开支,数额特别巨大、给客户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此罪的信息或有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同时,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管,完善相关制度,以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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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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