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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包括: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代表着银行信用,一旦被违规出具,可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国务院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为他人出具”中的“他人”包括单位与个人。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仍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但对于造成的损失后果通常是过失的。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李某系 a 市商业银行(国有参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其接受 x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的请托,帮忙开展融资业务。双方商定由 a 市商业银行为 x 公司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在明知相关企业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和业务、未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抵押、质押担保措施的情况下,李某要求绕过行内审批流程,账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李某累计为 x 公司相关企业开具银行承兑312张,累计票面金额达150.6亿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你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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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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