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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本罪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在某案例中,a 钢铁国贸公司经理栾某代表公司与供货方 b 公司、需求方 c 公司开展非 a 公司钢铁产品贸易并签订贸易合同。a 钢铁国贸公司业务人员于某违反规定委托需求方 c 公司的业务人员孙某传递合同原件,栾某对此知情却未制止。c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利用该机会篡改合同条款,制作“阴阳合同”。栾某未督促于某定期盘点库存及跟踪核实供货方 b 公司的生产与发货情况,仅凭回款情况就认为货权还在掌握之中,实际三份合同的钢材均被梁某控制的 c 公司提走出卖,致使 a 钢铁国贸公司损失801.7万元。栾某的行为导致公司监管、预警缺失,给对方提供了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机会和条件,造成公司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经法院判决,栾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某已另案处理)

为避免此类犯罪的发生,应加强对国有公司主管人员的教育管理,强化国有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切实查看履约情况,认真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供应商经营状况,合理评估合同标的价值,注重规范合同签订的各个环节。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失职被骗,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从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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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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