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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二)将犯罪主体扩大至民营企业人员,即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仍然积极为之。
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既包括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也包括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指使他人为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亲友”的范围包括行为人的配偶、血亲、姻亲,以及与行为人具有相对固定联系,并存在一定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非法提供便利的情形具体包括: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如果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行为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还是贪污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主观方面,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牟利;而贪污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客观方面,要分析是否存在真实的市场行为、牟取利益的去向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存在亲友的经营行为,行为人一般未直接从亲友单位非法赚取的利益中分得钱款;而贪污罪往往不存在真实的市场交易,行为人通常直接侵吞国有资产等。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设立,旨在打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友不当牟利、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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