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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妨害清算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说:

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包括公司、企业的解散(根据章程规定或法律条件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和公司、企业破产(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两种情况。

犯罪行为方式包括隐匿财产(采取各种方式隐匿、转移、私藏公司、企业的财产并隐瞒不报)、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登记时不实在、不真实或隐瞒重要事实)、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要以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为必要,即因行为人妨害清算等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如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等。其中,其他利益人主要是指公司、企业职工、清算组成员及其代表征取公司、企业所欠税款的税务部门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是清算组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相关行为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明确了妨害清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认定妨害清算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而且只有当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时,才构成犯罪。未达到法定的危害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同时,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也存在区别,需要注意辨别。

如果你还想了解关于妨害清算罪的其他信息,或者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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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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