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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如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政治影响、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其他相似罪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罪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也不同,本罪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不作为犯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另外,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两者的侵犯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犯罪主体、犯罪发生的场合均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的劳动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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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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