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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
客观要件: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如电线、电缆、高压锅、氧气瓶、炸药、汽化油炉、汽水瓶、啤酒瓶等。这些产品危险性、危害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在生产环节,表现为对所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采取放任态度,或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仍继续生产;在销售环节,表现为明知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而仍然予以出售。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例如,某地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在承揽虹桥主拱钢管加工、供货业务时,明知钢管构件专用于虹桥主体部分,涉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却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工生产,且在明知主拱钢管没有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的情况下仍销往需求方,还串通起来弄虚作假,使产品用于虹桥主体,最终造成虹桥垮塌事故,致使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相关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如果发现有此类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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