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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加强对其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对农业生产危害极大。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刑如下: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在实际中,要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还要注意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而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这些伪劣农用生产资料来实现对生产的破坏。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是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直接破坏生产经营。

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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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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