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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化妆品与人体直接接触,其质量与人们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国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安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生产和销售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这不仅侵犯了相关管理制度,还可能损害他人的健康。
客观要件:表现为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符合卫生标准”即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卫生标准。具体行为包括未取得相关许可证非法生产化妆品;生产所需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使用新原料未经批准;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批准、未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等;销售明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严重后果”主要指毁人容貌(如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致人产生较大肉体痛苦(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而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仍实施相关行为。犯罪目的多为谋利,但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实际生活中,购买化妆品时应选择合法销售渠道,认真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使用说明等信息。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则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卫生标准。如果发现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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