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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包括:
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一方面,保险诈骗罪违反了一系列调整保险行为的规范,侵犯了保险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其犯罪对象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例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比如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骗取保险金;或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故意夸大损失程度以获得额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即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人为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此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实际生活中,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意外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而保险诈骗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其他投保人的权益。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投保人也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投保,不得实施任何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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