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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例如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
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发票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果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即在合法拥有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方式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每个人和单位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开具和使用发票。
【案例】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在2020年03月至2020年08月期间,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为挣取额外税点,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先后向辽宁省海城市一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价税合计330多万元,郭某某非法获利6万元。民警掌握关键证据后,依法传唤郭某某进行讯问。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如果你发现有虚开发票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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