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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它代表着一定的货币资金,可以用来代替货币进行支付和流通。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客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据事实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伪造票据,是指仿照真实票据的形状、图案、色彩、面额等,采用印刷、复印、描绘等方法制作假票据。变造票据,是指在真实票据的基础上,通过涂改、挖补、拼接等方法,改变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等内容,使其成为虚假的票据。

使用作废的票据,是指行为人使用已经过期、失效或者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冒用他人的票据,是指行为人未经票据权利人同意,擅自以票据权利人的名义使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签发空头支票,是指行为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或者透支限额而不能兑付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是指行为人签发的汇票、本票没有实际的资金保证,不能兑付的汇票、本票。

捏造其他票据事实,是指行为人虚构不存在的票据交易或者票据关系,进行诈骗活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二、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票据诈骗行为,以及诈骗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的标准。

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如偶尔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进行小额交易,且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的不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票据,犯罪手段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财物,犯罪手段较为广泛,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方法。

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利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后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本身。如果行为人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然后又使用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则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三、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犯票据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票据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应当提高对票据诈骗的防范意识,仔细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成为票据诈骗的受害者。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票据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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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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