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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破坏交通设施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这些交通设施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基础,一旦被破坏,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并且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行为包括拆卸、损毁、挖掘、堵塞等多种形式。例如,破坏铁路轨道、炸毁桥梁、堵塞航道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判断标准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类似,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对象是交通设施,如轨道、桥梁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交通工具,如火车、汽车等。

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主要是通过破坏交通设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直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使其发生倾覆、毁坏。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的特定性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交通设施;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主观目的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主观目的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目的是毁坏财物本身的价值。

四、典型案例及启示

案例:李某为了阻止某工程施工车辆通过,故意将一条正在使用的公路挖断,导致多辆车辆无法通行,严重影响了交通运输秩序。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破坏交通设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会给自己带来沉重的法律后果。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交通设施的完好,共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交通设施的保护和监管,加大对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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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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