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律师网,欢迎您!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8:30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常识

新闻资讯News Center

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昆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及相关人员,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实行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践中,许多大型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主办或政府部门协调举办,承办者才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实际组织者,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而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的“安全管理规定”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具备的各种安全防范设施,还包括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涉及的人员管理的各种安全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各种群众活动,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活动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标准: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昆明找刑事辩护律师,请联系陆兴汉律师团队。

二维码

(昆明本地找律师联系电话:18288488763 微信同号)


  2024-08-15    121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fawu36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