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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实行行为表现为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以高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将贷款又转贷给第三人。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在量刑方面,该罪分为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也应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关键是看其所转贷的利息是否超过了金融机构当时实际发放贷款时所采用的利率水平。实践中,对于“信贷资金”的理解,一般不局限于信用贷款,抵押、质押贷款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信贷资金。同时,“转贷牟利为目的”的产生时间,无论是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具有,还是在获取贷款后产生,通常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具体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此外,公职人员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和隐蔽性,他们可能利用自身权力影响力获取信贷资金,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增大金融风险。在一些案例中,还存在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为公职人员违法放贷提供便利的情况。
如果对具体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申请和使用贷款,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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