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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或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或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徇私的动机,即出于徇个人私情、私利而故意为之。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或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低价折股是指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低价出售是指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国有资产或公司、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该罪的犯罪对象由“国有资产”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资产在内。这一修改基于强化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现实需要,将罪名适用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在内,能更好体现产权平等保护的要求。

刑法根据致使国家利益或公司、企业利益遭受的损失不同规定了两档刑罚:致使国家利益或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或公司、企业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在此之前该罪名仍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注意根据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适用相应的罪名和法律规定。同时,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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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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