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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起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具体在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 号)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

未经上级公司或本单位相关程序的审批,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在重要文件上签字、盖章;

擅自做主改变合同款结算方式,或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发货或支付货款;

擅自改变对外采购质量标准,造成单位多支出或收入利润大幅减少;

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公司、企业资金,在国际外汇、期货市场上进行外汇、期货投机,造成公司、企业资金严重短缺,无法收回。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需注意的是,在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虽然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其行为属于一般的工作失误等,不构成犯罪。同时,还要注意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是表现为滥用职权,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此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其追诉标准也相对较低。具体个案的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你还想了解关于此罪的其他信息,或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欢迎继续提问。同时,在经济活动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避免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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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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