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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才能成为本罪对象,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被国家禁止出口的,不能构成本罪对象。此外,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贵重金属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行为基本一致。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门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在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看行为人对于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贵重金属有无明确的认识,如果不知道是贵重金属,即使有携带、运输、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也不可认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其次,要看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尽管走私贵重金属原则上都构成犯罪,但如果走私贵重金属数量极小,而且综合全案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可不认为是犯罪。
另外,走私贵重金属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具体案件的认定和量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同时,法律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进行调整和修改,建议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你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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