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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非法制造”指除国家指定的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依法研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这些物质的行为;“非法买卖”指除国家指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为科研、生产、防疫等工作需要而购进或卖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这类物质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买卖、超出批准种类或数量买卖等情况;“非法运输”指未经国家批准或指定的单位,或不具有运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运输这类物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物质”包括毒害性物质(如砒霜、鼠药、氰化物、野蘑菇、河豚鱼、肉毒杆菌等能对人或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如铀、镭、钴等能对人或动物产生严重辐射危害的物质,包括可以产生裂变反应或聚合反应的核材料)、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指可能导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种传染病传播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定罪量刑。同时,涉及危险物质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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