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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包括公务用枪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机枪等;民用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狩猎用枪,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等,不仅指整枪,还包括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枪支的弹药。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 号)第三条规定,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三条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枪支的制造和销售受到严格的国家管控,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对枪支安全的认识,远离非法枪支,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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