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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可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以下物质:
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如下: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具有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提供广告等宣传等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如果构成本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为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在日常生活中,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避免购买和食用来源不明、包装可疑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食品。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你发现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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