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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以及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其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最后,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即全部或部分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以及因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药、丧葬、抚恤等费用。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此外,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在押犯、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在认定本罪时,需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除了看客观上是否造成前述严重后果外,关键要查明行为人有无过失,应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严格区别开来。同时,要注意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的界限,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此外,还需区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且交通肇事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其他作业的场所。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新增一条有关危险生产、作业的法律规定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进一步加强了对生产安全作业领域的安全保护。一般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条款,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三种特殊行为超脱于结果犯,不再要求实质性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作业的三种具体情形,并且行为具有产生严重后果的现实的实质危险时,就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三种具体情形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这使得该罪从惩罚和预防两个角度都加大了生产作业的安全保护,并进一步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该罪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上述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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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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