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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包括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以及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冒险组织作业”是指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况:
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202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相关法律适用标准。该《解释》于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在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时,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命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而“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对于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危险物品”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同时,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例如,在A县J公司(国有企业)的案例中,贾某作为公司工程部部长和安全员,在承接酒店燃气改装施工所需吊篮的安装、拆卸作业时,聘请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临时工,且在施工现场未检查安全环境、未设置警示标志,在工人提醒斜拉吊篮有风险后,仍未排查隐患并要求斜拉吊篮,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事后,A县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查明其涉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事实,给予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判决,贾某的行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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