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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变造”则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这里的“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

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

根据相关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本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行为人如果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取他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如果你还想了解关于本罪的其他信息,或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欢迎继续提问。同时,具体的定罪量刑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法律机构,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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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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