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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但本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犯的对象包括由国家发行的一切有价证券,其范围较本罪广泛得多。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如伪造股票,面额达30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发行的一切有价证券。同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为工具实施诈骗行为,则可能同时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诈骗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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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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