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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
必须有欠税的事实,即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且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此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
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但如果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要与“欠税”行为存在必然因果联系。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该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欠税无法追缴”的事实,才能成立该罪既遂。如果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最终被税务机关追回,弥补了税款,则构成未遂形态。
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也就是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
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此罪。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不仅表现为其对欠款应纳税款的事实是明知的,还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最终逃避纳税的目的而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在认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时,需要注意区分其与非罪的界限、与偷税罪的界限以及与抗税罪的界限:
与欠税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行为人则没有采取上述手段。此外,二者在主观内容也不同,本罪是出于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欠税行为一般只是暂时拖欠税款,无逃避纳税的故意。
与偷税罪相比,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构成,而偷税罪的主体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意图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而偷税罪是意图通过欺骗、隐瞒税务机关,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而偷税罪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与抗税罪相比,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为简单客体,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抗税罪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依法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而抗税罪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前者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的,而后者则是公开的。此外,本罪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抗税罪不要求具备数额较大,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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