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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公开抵制、对抗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抗税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包括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比如对税务工作人员实施袭击或者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或者对税务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如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揭露隐私等相要挟,企图通过精神上的强制,使税务工作人员不能或者不敢履行税收征管职责。威胁可以是当面直接威胁,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间接威胁,如打威胁电话、寄威胁信件等。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11条已将本罪排除在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之外,因此,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需要具有拒不缴纳税款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对其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多次抗税的;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认定抗税罪时,需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虽然本罪不是情节犯,但并非所有的抗税行为均应作为犯罪处理,需结合暴力、威胁的具体内容、次数、程度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征税,或者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等,即使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也不以本罪论处。
同时,要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当行为人既构成本罪也构成妨害公务罪时,以抗税罪定罪处罚。非纳税人和非扣缴义务人对税务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其行为客观上阻碍了税务工作人员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另外,如果行为人实施抗税行为致人轻伤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实施抗税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抗税“情节严重”。
对于同一税款既逃税又抗税的处理,如果其中一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按照已构成犯罪的行为确定罪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由于抗税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拒不缴纳税款为目的的暴力、威胁行为,即可认定为既遂,行为人最终缴纳税款与否不影响本罪既未遂的判断。当然,如果行为人构成本罪后,又主动缴纳税款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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