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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属故意犯罪,并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但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而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本罪的量刑标准: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淫秽物品在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看走私的物品是否具有淫秽物品的性质,如果不具有这种性质则不构成此罪;二是看走私的淫秽物品是否出于传播或者牟利的目的,如果没有这种目的也不构成此罪。同时,还要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其他淫秽物品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而其他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可能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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