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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中。其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对相关货物、物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犯罪对象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出境的禁止性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制毒品以外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对本罪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走私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影响国家税收,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实际生活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走私活动。如果发现有走私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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