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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
客观要件: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因素: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按照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且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该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如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机械员、乘务员等)和地勤人员(如民用航空维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台通信员等)。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是过失的,其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对于发生飞行事故的严重后果则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属于其他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本罪时,需要注意与非罪的界限,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不违反则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未造成则不构成犯罪;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严重后果的,属于意外事件。
此外,本罪还需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加以区分:
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犯罪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后者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且实践中一般为航空人员以外的人;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违章行为之外,还必须发生特定的重大飞行事故或严重后果方可构成犯罪,后者是危险犯,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出现实际的严重后果,只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即可构成犯罪,若出现实际严重后果,则构成结果加重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
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发生严重后果的原因不同,前者发生的原因是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后者发生的原因则是行为人实施了对交通工具的损坏行为。实践中,航空人员在工作中过失损坏航空器的重要部件或机场重要设施,从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而定。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则应是重大飞行事故罪;如果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则应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或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发生在航空器的飞行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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