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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枪支、弹药”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其子弹;“管制刀具”,根据相关规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携带”指随身佩带、夹带或手中握持。“非法”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携带,即依法不能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决意携带。如果是合法携带,如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执行公务带枪进入公共场所,或从事运输危险物品的人员依法办理有关托运手续携带进站上车的,不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才可能构成本罪,若携带了但未进入,也不构成本罪。这里的“公共场所”包括街道、商店、公园、广场、码头、车站、机场、学校、礼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动物园等;“公共交通工具”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列车、轮船、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相关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内容以他罪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不再单独构成此罪。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至于其犯罪目的则可能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而携带,有的是为了带回家使用等。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携带,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利用,确实不知情而非法携带的,不应构成犯罪;二是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大小等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物品数量很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能马上、主动交出的,也可不予追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有明确规定,例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携带爆炸装置的;

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此外,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第3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也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勿非法携带这些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以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同时也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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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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