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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铁路担负着重要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任务,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其次,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如造成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经常违反规章制度以致酿成运营事故等。再者,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该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等。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如果出于故意,则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本罪时,需要注意区分其与非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界限:

与非罪的界限: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若不违反则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若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且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前者违反的是铁路等部门制定的特定规章制度,后者违反的是范围较广的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与制度;犯罪客体稍有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陆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铁路职工,后者的主体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在列车运营过程中,后者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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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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