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审查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
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采用伪装、隐匿、暗语、手势、代号等隐蔽方式制作、散发、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或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未经处理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上述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例如,在广西平南县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大学生何某权无意中在某网站看到一些平时没看过的暴恐音视频,因学习压力大,为了减压便下载观看,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在网上利用翻墙软件下载了64部暴恐音视频到手机,还上传至网盘,用来自己平时观看。这些视频经有关部门审查,为剪辑各类血腥暴力内容拼接而成,其中1部音视频包括恐怖组织宣传极端恐怖主义内容,其余的63部音视频内容为国外战乱地区的枪械射杀、冷兵器砍杀等暴力血腥内容。其传播危害极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平南县检察院认为,何某权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视频而非法持有,并上传至网盘,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遂依法批准逮捕。
需要注意的是,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会对社会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每个人都应坚决抵制相关物品的传播和持有,共同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如果你发现身边有此类物品或相关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昆明找刑事辩护律师,请联系陆兴汉律师团队。
(昆明本地找律师联系电话:18288488763 微信同号)
上一篇:昆明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辩护律师
下一篇 :昆明劫持航空器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