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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仍积极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是广义暴力,即不法对他人使用有形力,要求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胁迫”是狭义的胁迫,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对物暴力达到恐吓被害人的效果的,也属于这里的胁迫。“公共场所”是指提供给公众从事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等活动,或者为满足公众其他生活需求所提供的一切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且必须是现实社会中供公众出入的场所。强制行为发生在私人住宅等私密性场所,但被强制者的穿戴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人的行为也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的;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图形、口号、徽章的服饰、标志的;

其他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情形。

如果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侮辱、非法拘禁等罪,应从一重罪处断。因为本罪是特别法条,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之间有法条竞合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的认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从其记载的内容、外观特征等分析判断。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物品全面审查并逐一标注或者摘录,提出审读意见,与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原件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案件情况、办案经验等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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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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