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律师网,欢迎您!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8:30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常识

新闻资讯News Center

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昆明有价证券诈骗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这里的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且仅限于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等,不包括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和金融票据等。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包括自己使用和明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上述证券而加以使用。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可构成本罪。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量刑标准: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二者存在一些共同点,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但也有明显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

实践中往往存在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情况,这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中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的,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昆明找刑事辩护律师,请联系陆兴汉律师团队。

二维码

(昆明本地找律师联系电话:18288488763 微信同号)


  2024-08-15    206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fawu36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