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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能够引起重大事故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如雷管、导火线、各种炸药等爆炸性物品;汽油、酒精、液化气等易燃性物品;镭、铀、钴等放射性物品;甲胺磷、砒霜等毒害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包括: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此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因违反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事故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但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时,需注意区分其与自然事故、一般违章肇事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等的界限。例如,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运输危险物品本身是合法的,只是运输中未遵守相关规定,且需达到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后者运输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就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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