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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货币(人民币和外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利用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才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使用假币罪、诈骗罪、盗窃罪等。“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职权的便利,即在自己职务范围内因职务而产生、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人事权、物权等),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当与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如利用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放出与收回贷款等,就可形成本罪的便利条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从事的不是公务而是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换取货币。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上述处刑规定中,对应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要求,本罪的“数额巨大”也应指币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形:

共同犯罪的主犯;

购买伪造的货币后投入市场流通的;

以前因犯本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本罪的。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变造的货币是否属于假币存在一定争议,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上将假币的外延扩大到了包括变造的货币。另外,构成假币应当有具备一定仿真程度的前提,一般认为只要具备与真币尺寸基本一致、图案基本相同、颜色基本相近(三个基本)的条件,即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币,而不必要求必须具备真币所有的印章、号码、水印、防伪线、红蓝纤维等细节特征。

如果金融工作人员既有伪造货币的行为,又有不是以自己伪造的货币而是以他人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应当分别定为伪造货币罪与本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出于走私的故意或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实施本罪行为的,则又牵连触犯了走私假币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即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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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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