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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电视台的发射和接收设施、有线电视传输设施、公用电话交换设施、通信线路等。

客观要件: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重要部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等。实施破坏行为时,如果尚未危害公共安全,一般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电信等业务的人员。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确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这需要综合考虑破坏的设施的重要性、影响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等因素。例如,破坏偏远地区的少量通信线路可能不会立即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破坏了重要的通信枢纽,则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与其他犯罪的区分:在某些情况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与盗窃罪等其他犯罪相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中的财物,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破坏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共同犯罪的认定: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人共同参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情况。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故意的一致性等因素。例如,有的行为人可能是直接实施破坏行为的人,有的则可能是提供工具、协助策划等。

四、典型案例及启示

案例:张某为了报复某电信公司,故意剪断了该公司在某小区的通信电缆,导致该小区及周边地区的通信中断数小时,给居民生活和企业经营带来了严重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的生活需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破坏这些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爱护和保护这些设施,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

昆明找刑事辩护律师,请联系陆兴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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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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