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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如广播电台的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等。如果破坏或盗窃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损坏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标志。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该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在认定该罪时,需要注意区分其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以及与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职工在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导致设施被毁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有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主体以及客观方面等存在不同。

例如,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故意犯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过失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职工,且是在作业活动过程中因违反规定导致重大事故;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与从事传播、通讯作业活动无关。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设备等。

如果你还想了解关于此罪的具体案例或其他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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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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