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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此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时,要注意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相区别。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区别主要在于: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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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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