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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税款,虚开此类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对本罪的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例如,在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为挣取额外税点,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先后向辽宁省海城市一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价税合计330多万元,郭某某非法获利6万元。最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需注意,税收征管秩序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稳定至关重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税收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经济活动中,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存好相关的交易凭证和记录,以避免涉及此类法律风险。如果对具体的税务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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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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