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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构成本罪的四种类型均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对构成要件的要素有认识。例如,不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人以为是伪造的信用卡而非法持有,但实际上持有的是他人真实的信用卡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因而只有数额较大时,才能以本罪论处。同样,行为人以为是他人真实信用卡而非法持有,但实际上持有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是伪造的信用卡,根据责任主义原理,不能适用持有伪造的信用卡的规定,只能适用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规定,因而只能在数额较大时,才能以本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中“他人信用卡”的认定,是指他人名义的信用卡,没有必要将他人信用卡限定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指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违法,也就是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持有他人信用卡。例如,拾得他人多张信用卡而持有的,即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同意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需要具体判断,为持卡人保管、取款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不成立本罪,但购买他人信用卡后而持有的,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同意,收藏他人没有余额、不能透支的借记卡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收藏他人没有作废、可以透支的贷记卡的,即使征得持卡人同意,也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能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建议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同时,要遵守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合法、规范地使用信用卡,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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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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