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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其次,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未对借款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或在审查中未认真负责等;最后,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及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司法解释。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时更是故意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在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时,需要注意与玩忽职守罪相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都能构成本罪,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表现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政治影响等。
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些难点和争议,例如如何界定“违反国家规定”、未消灭的债权和担保权等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影响,以及领导授意但未签字等情况是否构成本罪等。具体案例需结合详细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具体的案例或有其他疑问,可以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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