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律师网,欢迎您!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8:30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常识

新闻资讯News Center

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昆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应当结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且所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属于同一种类,并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既包括利用了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也包括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经营方式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也可以是为他人经营,或者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进行经营。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 号)第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践中,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时,需要注意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相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的经营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则不构成犯罪。

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否则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进行了修改,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扩大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新增条款“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进一步加强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在司法认定“同类营业”时,通常应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小类”为基本原则,并兼顾产品分类及具体案情;既包括横向竞争关系,也包括部分损害公司利益的纵向竞争关系;同时应以行为人任职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为限,进行实质判断。如果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与注册范围不一致,应重点考察实际经营范围,判断行为人兼营公司与任职公司是否形成竞争或利害冲突关系。如果二者在交叉或者重叠部分的行业经营范围内构成该罪,对于行为人该部分经营利润等非法获利仍应按公司法等规定“归公司所有”。反之,若行为人任职公司仅从事注册范围内部分行业的经营活动,而行为人在此之外开展兼营业务,实质上未对任职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则不宜以该罪论处。

昆明找刑事辩护律师,请联系陆兴汉律师团队。

二维码

(昆明本地找律师联系电话:18288488763 微信同号)


  2024-08-15    269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fawu36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