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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会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可能引发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秩序。
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可以通过制作、散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也可以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进行。例如,制作恐怖主义宣传手册、在网络上发布恐怖主义言论等。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鼓动、教唆他人实施恐怖活动。例如,在公开场合发表煽动恐怖袭击的演讲等。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界定:准确界定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是认定本罪的关键之一。恐怖主义通常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极端主义则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团体的极端政治、宗教等目的,采取极端手段,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背景情况、国际国内相关定义等进行综合判断。
宣扬行为的认定:如何认定宣扬行为也是一个难点。宣扬行为不仅包括直接明确地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还包括以隐晦、暗示等方式进行的宣扬。例如,通过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等形式间接表达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宣扬行为。此外,对于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行为,需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如信息传播的速度、范围、影响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煽动行为的认定: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与一般的言论表达容易混淆。煽动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鼓动、教唆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的意图,并且这种意图能够被他人所理解和接受。在判断是否构成煽动行为时,需要考虑言语的内容、表达方式、受众的反应等因素。如果言语只是一般性的讨论、批评或者表达不同观点,而没有鼓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的意图,则不构成煽动行为。
四、典型案例及启示
案例:李某制作并在网络上散发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被公安机关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我们应当坚决抵制和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同时,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制作、不散发、不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和信息,不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如果发现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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