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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中,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据,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又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会计报表是指公司、企业的财会部门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报告文件,用于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其他会计资料则是指那些与财务管理有关的财会凭证。
客观要件: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是以各种方式将相关财会凭证转移、藏匿或隐瞒起来,如公司、企业为逃避监督检查隐藏有关财会凭证的行为;故意销毁则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按规定擅自毁掉应当保留的财会凭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多次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的;隐匿、故意销毁重要财会凭证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导致公司、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有义务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的性质没有限定。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出于某种不法目的,故意将其隐匿或者销毁。因工作疏忽造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损的,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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