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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该罪须符合以下条件: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具有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目的,但贪利性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实施了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编造”指捏造虚假信息,包括虚构本不存在的信息,也包括篡改、加工、隐瞒真实的信息;“传播”指使用各种方式使虚假信息处于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编造行为与传播行为必须同时实施才能构成本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而应其要求传播的,不构成本罪的共犯,编造并提供者单独构成犯罪。此外,证券、期货交易的专业分析人士利用已公开的事实、数据、资料以及证券、期货交易原理对交易市场走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即使其分析及预测对投资者造成了误导,客观上导致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波动,只要没有捏造事实,也不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市场,同时还会侵害守法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虚假信息”是就事实而言,必须是足以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重大事实,可按照《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5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判断。单纯对证券、期货市场发表的评价,不属于编造虚假信息。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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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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