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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正常的用电秩序。电力设备是保障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设施,一旦被损坏,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损坏电力设备”包括破坏、损毁、拆卸、改装等行为,这些行为导致电力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电力设备并危害公共安全,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及其后果持过失心态;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电力设备并危害公共安全,仍然积极实施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只要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电力设备;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

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危害结果是损坏电力设备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危害结果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四、典型案例及启示

案例: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慎,损坏了附近的电力设备,导致周边地区大面积停电,给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在进行施工、生产等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保护电力设备等公共设施,避免因过失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电力设备的监管和维护,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共同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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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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