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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其立案标准为: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可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该罪的处罚如下: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在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需要注意区分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同时要考虑到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以确保准确量刑。此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你还想了解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其他信息,或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欢迎继续提问。同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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